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
方:保证
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保证
条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合同
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保证
人担保时,保证
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
人进行偿还。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合同
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
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
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
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
非因《借款合同
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
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
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
的规定偿付。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
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
方各执一份;合同
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保证
方:(签字)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
合同
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于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已于年 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协议》(no: )作废。
二、甲方因 事由再次向乙方 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 %。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年 月 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1、说明:本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达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协议双方已各执一份。 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 月 日
下列情况下的借贷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
2、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5、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下列情况下的借贷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
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利息约定不明;
2、还款期限不明;
3、没有借据;
4、主体不合法,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
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会发生下列纠纷:
1、借贷合同的形式不规范、手续简单引发的纠纷。部分借条上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等,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发纠纷。
2、高利贷引发的纠纷。
3、套路贷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六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3、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4、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5、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六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