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名誉侵权的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名誉侵权的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
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给付延迟履行金。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
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给付延迟履行金。
侵犯名誉权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
四、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
四、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义与人结婚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