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与民主选举有什么不同_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现代国家的选举权原则主要有)

2023-08-09 15:22:43 作者:绅士i



选举权与民主选举有什么不同

不同:

选举权与民主选举有什么不同

选举权指的是一种权利,民主选举指的是一种方式。

介绍:

选举权: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拥有的政治权利。

民主选举:

是选举的一种形式,民主选举直接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也直接体现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现代国家的选举权原则主要有)

选举制度的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西方国家实行非常复杂的选票计算方法,主要有:①多数当选制,即在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或者政党,可当选或独占该选区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席位的制度。又称多数代表制、领先者当选制和得胜者囊括制。多数当选制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绝对多数当选制。相对多数当选制,又称简单多数当选制或一轮当选制,即只进行一轮选举,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英国及英属各自治领地、拉丁美洲各国、瑞典、丹麦等国多采用此制。绝对多数当选制,又称过半数当选制或二轮选举制,即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选区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各国采用的方法不同,有的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有的则仍规定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但只对第一轮中获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行再投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绝对多数当选制。20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又改为多数当选制。②比例代表制。按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的制度。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到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具体方法有自然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又称东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较多数当选制更为公平。③混合制。多数当选制与比例代表制糅合而成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又可分为以多数当选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照顾少数派的混合制和多数原则与比例原则并重的混合制等四种类型。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现代国家的选举权原则主要有)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岁,没有法定剥夺或限制选举权的情况,智力正常,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华侨,海外华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也可以以一定形式行使选举权.法定剥夺或限定的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精神不正常,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2.平等原则

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个公民不能在一次选举中投两次票;每一票的效力相当,受到同等的保护.

3.无记名投票原则

保证选举的公正.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普遍选举原则,指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皆可参加选举,除了由于某些疾病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因素受到限制的公民外,所有公民均应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政治特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指议会的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投票选举有关国家公职人员。

(4)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现代国家选举的原则是什么 政治学原理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原则: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是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

(4)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扩展资料

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运行机制,马克思主义以阶级分析方法,深刻分析了选举现象的含义,认为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特定制度,其根本特性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服务于国家性质的政治方式和规则,也是民主政治下公民实现政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途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可以把选举理解为在民主政治制度背景下,特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而以公民法定票决方式选择政治和公共职位任职这的机制和规则。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 [1] 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哪些人享有选举权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

3、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从以上三个条件看:

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依照《宪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无国籍人却又选举权,虽然长期在国内居住,但只要没有国籍就不是我国公民。

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刑满释放就有选举权,如果还处于剥夺公民权利期间就没有选举权。 ‍



外地人来我村是不是有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享有选举权;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



外地人来我村是不是有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享有选举权;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



有关文盲的选举权现状


   

有关文盲的现代含义,联合国作了最新的定义:第一类是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第二类是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符号的人;第三类是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交流和管理的人。后两类是功能型文盲,他们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但在现代科技常识方面,却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所谓文盲,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文盲~~即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讨论此类文盲,有助于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实现的现状。

    选举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是这样规定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徙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选举权作为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必定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各国法治建设中,选举权始终都作为宪法直接保障的民权之一。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可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认真正确地行使选举权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我国是个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选举制和一党专政,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所有公民应被赋予完全的公平的选举权。而从我国现在的具体状况来看,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并为受过教育,不能读书写字,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的通用符号。要解决这类人的人权,特别是选举权问题,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因为从实际来讲,我国的选举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普及到所有的地区。特别是在很多乡级和村级的选举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候选人对于当选人的当选,当选人对于村选举领导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确认选举无效等诸多问题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再者,由于文盲这一群体本身并为受过教育,对于人权,特别是选举权这一基本人权,可以说是几乎没有意识去争取和保护。他们并没有清楚选举谁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必要。并且在我国,被选举人的宣传和具体资料作的并不够详细,以致于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不具体,不充分。这也是导致文盲无法充分行使自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原因。也是致使如今选举权被滥用或不用的原因。所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文盲的选举权的实现问题还没有解决,虽然看似在形式上行使了选举权,但是从实质上说,并没有真正的完全实现。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我们应对文盲多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然后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乃至所有的权利。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选举权现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丹尚未成年和虽以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这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分为两种,一是年满10周岁而为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里,就有个矛盾在里面:那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究竟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的想法是:年满使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这样理解宪法所说的年满十八周岁: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部分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这点和未成年人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可以判定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样的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什么时候选举(什么时候开始选举)

关于什么时候选举,什么时候开始选举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爱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024年3月17日。

2、 根据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年前发布的信息,下一届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计划于2024年3月17日举行,距今14个月。

3、 总统(英语:President)是共和制国家最高行政国家元首的名称,一般由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区别举例)

关于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区别举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琪琪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相比较来说,差额选举要民主一些。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区别举例)


2、 差额选举给了选民、代表一个选择权。

3、它给了候选人一个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竞争性,促使他们努力做好工作,为人民服务。

4、给组织部门一个约束,这样相当于督促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更敬业地工作,把人选好。

5、 扩展资料 定义不同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6、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7、 方法不同 等额选举,采用较少,一般侯选人仅此1人,选举即是通过与认可。

8、未过半数重选,一般情况不会重选。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区别举例)


9、 差额选举,普遍采用,一般侯选人3--4人,自由选举2--3人,得半数以上,按得票多少而定,其中有2人未过半数,重选,直到选出为止。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区别举例)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选举权吗

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力,如果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剥夺了政治权利就没有选举权,只要法院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已过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就有选举权,所以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还有选举权吗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就已经丧失了选举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