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是什么_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有哪些

2023-08-03 23:16:09 作者:出售靈魂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启用 可用二代身份证机读取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有哪些

1、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3、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5、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6、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7、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8、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9、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申请美国留学的条件是什么

大学生要求:

1、硬件条件:本科大四在读或大学毕业本科以上,需要大学gpa成绩;

2、语言成绩:托福或雅思,无语言成绩可申请双录取学校;

3、经济担保:根据学校选择和学费来定;

4、入学考试:gre、gmat、last;

5、文书资料:简历、个人陈述、推荐信、论文等。

高中生要求:

1、国内就读5至11年级的在读学生;

2、年龄在11至17岁之间;

3、要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成绩中上等水平

4、较强的英文能力,最好参加相应的语言考试;

5、除学习外,要有自己广泛的兴趣及特长

6、拥有开朗的性格,较强的沟通能力;

7、具备较强的独立能力和适应能力;

8、经济上的准备,家庭年收入在15万人民币以上。



身份证多久可以拿到 怎么网上申请办身份证

办身份证多久才能拿到

身份证到期办理60天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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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二代身份证到期,需要换领的,首先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但是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补办身份证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到管辖区派出所找户籍民警,让对方开具身份证遗失所需的补办证明;

2、带本人户口本、补办证明、采集人像信息、填申领登记表递交到办证窗口;

3、窗口民警对办证手续进行审核;

4、合格。缴纳相应工本费用并领通知单;

5、到办理证件地点领身份证。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为护照。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身份证多久可以拿到

身份证六十天可以拿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及时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身份证一般多久可以拿到

1、长期身份证办理期限为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时候可能一个月左右就可以领取,如果未到领取时间想急用身份证时可以电话询问办理派出所,确定办好后再去领取,以免多跑路;

2、临时身份证办理期限为3天内,但目前一般当天可以领取;

3、加急身份证办理时间为一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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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一般多久可以拿到

身份证要六十日才能拿到。若当事人急需使用的,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一般一到两天可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领身份证,公安机关受理后,应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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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一般多久可以拿到

【法律分析】:办身份证一般能在3个月之内拿到,如果急须用身份证,可以办理加急的,一般15日之内能拿到,有些地方6日之内可拿。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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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怎么申请临时身份证

人在外地,不能在异地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异地只能提供临时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单身办房贷申请条件是什么

单身办房贷的申请条件是:

1、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具有购房的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3、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能提供工作和收入的证明;

4、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能提供一定的担保,能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

6、如果要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还需要借款人在当地按时缴存公积金,一般要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如果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了,那么可以到银行办商业房贷,或到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宜人贷申请条件是什么

宜人贷申请条件有:

1、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2到55周岁。

2、申请人本人名下需有实名认证的淘宝账号。

3、申请人本人名下需有实名认证的手机号。

4、申请人税后月收入需在4000元以上。

5、申请人须在现有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

6、申请人需要持至少一张有效信用卡或持有央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出国留学需要什么条件 出国留学的条件有哪些

学历:申请大学本科课程者,学历至少是高中毕业;而申请硕士课程者,则必须是本科毕业,拥有学士学位。除了学历达到要求外,在申请学校和专业的时候,还要考虑个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及兴趣等是否符合对方的要求。

语言:各个留学国家对语言都有要求,英国留学等英联邦国家主要是看雅思的成绩,一般需要申请者雅思达到上。而北美地区的话,是以托福为标准的,一般申请者的托福成绩要达到以上。一些不以英语为考核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语言要求,比如日本、德国、法国。当然,不同的学校和专业也会对语言有不同的要求,请大家多关注各大院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经济:经济条件是必要的条件,拿几个主要的留学国家来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一年的留学总费用在以上。学制的话,本科一般需要,而硕士则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19971024 实施日期:19971024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四章 更变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

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一)全国性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全省性企业;

(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国家”、“中华”字样的,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中使用“海南”字样的,应当由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

证明

(二)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集团公司的组织章程必须由其成员企业共同签章。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资产类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源;

(四)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

(五)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经营期限;

(六)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分支机构状况;

(十二)终止程序。

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组织章程除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载明各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即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设立企业法人,由投资者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成立后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在企业住所地银行设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并应当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注入;最后一期出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注入。

投资者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不得经营法律禁止的行业或者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经营下列行业或者项目,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一)涉及国家需要垄断、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业或者项目;

(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专项审批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者项目。

前款(一)、(二)项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和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第十五条所列行业或者项目的,有关部门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更变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转让注册资本的,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修改组织章程,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修改内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或者董事会决议及修改的章程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的,还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

证明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

或者验资机构的验资

证明

(三)转让注册资本的,提交转让

合同

及有关文件;

(四)涉及合资、合作、联营

合同

或者协议变更的,提交补充

合同

或者协议。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自行终止、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

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提交海关出具的完税

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纳税;

(三)监督企业法人遵守法律、法规;

(四)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

合同

或者协议履行义务;

(五)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

(六)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法人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凡跨年度办理年检的企业法人,按自动注销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年更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定期就企业法人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原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毁。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企业法人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发给批准证书、文件或者许可证,超过规定期限,登记主管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拒绝发给批准证书、文件或者许可证,又不予以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擅自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业或者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年检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注入注册资本的;

(五)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营业执照正副本的;

(七)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八)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查处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企业法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行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