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的一般手段有:
1、调查访问;
2、审讯;
3、现场勘查;
4、摸底排查;
5、控制销赃;
6、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
经济犯罪侦查的特殊手段有:
1、技术侦查;
2、内线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女生建议学犯罪学,侦查学毕业后工作强度大,对体力,精力要求高;可以的话,建议考物证等,就业好,还坐办公室的专业。
女生学侦查学也合适
侦查学主要研究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对策性应用学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侦查学的发展走过了相当曲折又相当辉煌的路程。从建国初期至50年代末是中国侦查学的酝酿初建时期;从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是中国侦查学的停滞倒退时期。
犯罪学和侦查学的区别
侦查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构成刑事法学体系的三大支柱性学科。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的学科。也可以称之为研究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对策性应用学科。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中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是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特征包括: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如下:
1、纯正不作为犯;
2、不纯正不作为犯;
3、混合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