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税征收: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三、国税与地税共享征收:
1、增值税:国税75%,地税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部分归地税。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部分国税与地税按60%与40%比例共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归地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部分归地税。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国税,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税。
一、国税征收: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三、国税与地税共享征收:
增值税:国税,地税。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部分归地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部分国税与地税按与比例共享。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归地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国税,其余部分归地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归国税,其余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税。
概念不同:偷税:故意的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逃税: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偷税行为的称谓。《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形式合法。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骗得税务机关信任,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并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漏税:无意发生的少缴税款行为。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方法不同:偷税:以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欠税:主要是拖欠;骗税:用欺骗手段获取出口退税;抗税:主要是抗拒纳税规定;逃税:故意为之;漏税:并不是主观刻意为之;其中偷税和骗税比较隐蔽,而欠税和抗税比较直接明显,容易辨别。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我国现行税种有20多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
3、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4、国税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5、地税性质是行政单位。
6、国家税务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7、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8、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一、中央全额: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全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三、中央地方共享征收:
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比例共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中央;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一、中央全额: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全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三、中央地方共享征收:
增值税:中央,地方;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与比例共享;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中央;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归中央,其余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2009年,**州地方税务局在区局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区局党组制定的“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工作主线,贯彻州局提出的“建制履责年”工作主题,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积极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源管理,较好的完成了涉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直地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141746万元。其中:涉外地方各税收入为26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78万元,增长28%。圆满完成了全年税收计划任务。现将一年来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汇报
如下:一、涉外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州直共有注册登记涉外企业35户,分别分布在:伊宁市19家、奎屯市9家、霍城县有4家,巩留县有1家,霍尔果斯口岸有2家。较上年增加10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28家,外商独资企业6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家。涉及到制造业的有20家,
商业
4家,通讯业4家,农业1家,旅店业2家,房地产1家,文化体育业1家,其他服务业2家。2009年共缴纳地方各税2679万元,比上年增加578万元,增长了28%。涉外地方各税已占到我州税收收入的2%。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行业仍然是通讯业,4家通讯企业缴纳地方各税共计2280万元,比上年增加1330万元,增长了140%。新增10家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8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共缴纳地方各税47万元。
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
2009年我州在涉外税收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涉外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和租赁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加强征管。严格核实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和转让房产。
3、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了xx年年度涉外税收业务报表。本年度我局未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售付汇凭证、反避税等业务。
4、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 。基层局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进行培训,还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讲解。同时针对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涉外方面的知识欠缺的情况,加强组织业务学习,有针对性、结合实际工作的学习,使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干部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5、进一步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到税收政策公开、优惠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将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向企业做出及时全面的宣传,尤其是直接涉及到某个企业的政策规定要及时通知到该企业。
6、审批手续简化到位。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报批环节,突出"事前服务、事后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方面的中间环节。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不越权减免,切实让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实在在服务于纳税人,积极主动地把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到企业。
7、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抓好任务分配、税源管理、户籍管理、工作考核四个环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 按照总局精细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动态登记制、涉外税工作
汇报
制等办法加强对涉外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作统一管理台帐,对日常开展的管理工作中要了解、采集和掌握的管理信息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财务、税收指标等进行具体规定,要求作到下一户,基本情况清楚,应纳税种清楚,涉税辅导到位,税务发票清楚,并及时、准确、真实的登记管理笔记,通过以上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存在的问题:
1、涉外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后劲不足。从今年看我州的涉外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经营业绩不够理想,今年涉外税收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国移动、联通通讯业,增长了1330万元。而多数企业应纳税额在下降。部分企业处于无收入状态。新增10家企业只增加税款47万元,对我局的涉外地方税收收入贡献不大。
2、目前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除个别几个企业外,财务核算不是十分健全,且规模也较小,针对这种现状应加大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培训,提高办税质量和纳税意识,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以查促管,及时纠正涉外企业涉税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共2页,当前第1页13、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涉外税收政策性、专业性强,情况复杂,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又要切实维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员对涉外税收业务接触较少、实践较少,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较少,企业财务规范又多,税收管理员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现在虽保持了对涉外企业的相对集中管理,但涉外税收管理人员岗位不稳定,参加过涉外税收培训的人员并没有管理涉外税收,没有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上级局应加大对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供必备的资料,要求基层局保持工作岗位和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我州涉外税收的工作实际及涉外企业的具体特点,在2009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培训和税收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知识水平。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更好地引进外资,为发展**州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涉外企业分行业统计表
3、涉外企业分类型统计表
4、外籍人员情况统计表
5、国际(涉外)税务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共2页,当前第2页2
1、增值税是普遍征收的“流转税”。汽车在销售时计征。每有一次销售都会征收一次。增值税=计税依据×17%。
2、车辆购置税,是特定车辆征收的“财产税”。汽车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计征。只征收一次。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10%。
3、汽车增值税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征税对象都不同:
购置税是取得汽车后由汽车所有权人缴纳的税款,购买、进口、获奖等,只要取得汽车所有权就需要缴纳。
增值税是对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后征收的税款,针对的是汽车经销商。
4、政策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国地税合并后,原地税的申报系统也要合并到国税的申报系统,申报平台升级即可实现。一是电子税务局网站,二是去税务局实地办理两种途径。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注意事项:
①、只需要填写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系统会根据当地税率进行自动计算税额;
②、如果有减免额,可进行填写,具体税额等可参考相关文件;
③、联系方式如果之前已经在税务局登记过,系统会自动生成;
④、其他按要求需要填写的部分一一填写完整。
1、征税对象不同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2、发布时间不同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契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3、征收范围不同
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4、税收形式不同
房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