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籍院躲秦简赏金案:尸等逮匪疑买案

2021-12-06 20:47:41 作者:撩妹者很酷

岳麓书籍院躲秦简赏金案:尸等逮盗疑买案

秦律

秦简《法令答问》中提到:“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认为城旦。”这是说,五人构成的团伙窃取,盗得赃款一钱以上,便要被判斩断左脚,在脸上刺字,还要处以劳役的惩罚。秦律闭于窃取罪判刑很沉,特殊是团伙窃取,此案中的窃取团伙数目曾经远远胜过了五人,且不只谋财最后还致杀人,情节是极端严沉的。正由于秦律闭于团伙窃取罪处分甚沉,因此闭于于逮得窃取者的赏金也格外丰盛,如下所示。

律令一:“产逮群盗一人,买金十四二。”

律令二:“它邦人□□□(此处有三字缺文)盗,非吏所兴,无什伍将长辈逮之,买金二二。”

第一条律令说的是,生擒窃取团伙中的一部分,可赢得赏金十四二。可第二条律令又说,其余国度的人犯了窃取罪(此处推理当是其余国度的人在秦国犯了窃取罪,否则秦国事无法搞预异国犯法者的),假如既不是由官府以追逮为手段所构造的,也不是由将长戴领的,一朝逮得盗盗,便不妨赢得二二赏金。

从此地不妨瞅出秦国的国度主权意识是很强的,闭于于异国人在本国犯法也独自入法。其时恰巧秦普遍六国战斗功夫,列国的领土常常因战斗场合爆发变革,楚国的京州在厥后是归属于秦国的,而这十四人推诿杀人也是在此之后,那么问题来了,要闭于逮得盗盗的尸等人发搁奖金,便最先要闭于这十四名盗贼的国籍举行一个界定。请瞅底下三个选项:

选项一:固然以治为首的四人本是秦国人但是他们早已遁亡楚地,可将他们视为楚人,而其余十人本本便是楚国人,所以这十四人都当作楚国人,如许赏金所有是二十八二。

选项二:以治为首的四人虽遁亡楚国但是实质上仍旧秦国人,而以阆为首的十人本住在楚国京州,可京州现已归属秦国,故这十四人都可视为秦国人,如许算来赏金所有是一百九十六二。

选项三:以治为首的四人仍旧秦国人,而京州虽已归属秦国,但是以阆为首的十人并不纳入秦籍,故仍旧视作楚国人,如许的话赏金所有七十六二。

不妨瞅出其时秦国社会真实已有了发端成形的法制概念,罚有律赏也有律,不妨说是干到了法令至上、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正因此,闭于于赏金的发搁问题才成为州陵县主座迟疑未定之处,故而要上报郡级主座给予裁决。在上报的布告籍中,县吏也随书籍附上了二种处理规划,一是实脚依照律令一处置,二是实脚按照律令二处置,天然最后的截止仍旧要等候郡守的裁决。构想假如您是其时的郡守会作何裁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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